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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赋予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吸引外资的特殊优惠政策

2010-10-25 20:51:16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类外企、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林牧业的外企享受减免税政策期满后,经国家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外企先进技术企业,享受免减税后,当年出口额达当年产品销售额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企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外企,经营期不少于5年,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

◇外企及外国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的所得弥补,可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超过5年。


鼓励外资投资产业


◇对符合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规划且能够促进优势产业发展、完善产业链条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相关政策。

◇外商投资于国家重点发展的汽车制造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产业的重大项目经批准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并放宽外资持股比例。

◇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同类企业享受相同的政策。


扩大外资投资领域


◇鼓励外资投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放宽外商投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项目的股比限制,允许外方控股并享受鼓励类项目的相关政策。

◇对外商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机构给予优先许可,并适当放宽设立资格条件。


鼓励外资并购国企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享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相关政策。凡外资比例达到或超过25%的,按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享受相关政策。

◇在外国投资者并购和嫁接改造国有企业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经批准可采取灵活措施处置所拥有企业的不良资产和自主减免贷款企业的表外欠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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