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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暂行办法

2010-10-25 20:48:31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第一条  为促进延边州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新招商引资激励机制,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领域,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中介是指个人、专业组织、机构,通过各种积极有效的途径和办法,为招商方选择合作伙伴和投资者的投资促进活动。

第三条 凡依法进行招商引资活动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和有关机构,引荐并促成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及境内域外的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吉林省和延边州产业政策,在延边州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企业(公司)或与现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均可按照本办法享受招商引资奖励。

第四条  为适应延边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州人民政府定期制定全州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和招商引资工作规划,鼓励按《延边州鼓励招商引资产业目录》引进项目。

第五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州及各县(市)政府按比例承担,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条 延边州人民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 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为奖励资金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听取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年度工作报告,并对其进行评议、审核;负责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负责对奖励资金发放中重大问题的指导、咨询、裁决;负责决定资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各项财务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有权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同级审计、监察、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以下招商引资项目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1.各类国家和省的国债项目、专项资金项目

2.需要政府财政和其他融资机构担保,且要归还借、贷款的项目

3.总投资不足50万美元的境外项目以及总投资不足500万元人民币的境内域外项目

4.商品房开发等房地产项目及其它一次性完税项目

5.州内投资项目

6.其它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予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九条 奖励标准:对招商项目按外资到位资金的4‰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条 奖励资金按引进资金的年度人民币投资到位资金计算发放。

以美元等其他币种投资,其奖金以资金到位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引进资金到位时间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受奖励人申领奖金,须填写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印制的《招商引资引进项目表》和《招商引资奖金申领表》,由项目所在地招商主管部门审核、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认定。有特殊情况需他人代为办理的,须向受委托人提供委托授权书。

第十二条  经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认定招商项目资金到位后,受奖励人领取奖金的50%,其余部分在企业正式达产后,持有效完税证明一次性领取。

受奖励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在奖金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受奖励人申领奖金时,根据实际情况,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2.引进资金的银行到帐单和银行出具的询证函

3.项目批准证书

4.引进项目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5.引进设备的海关报关单等相关材料

6.其它须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应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只按一个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引进先进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的实际价值,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已在延边投资的企业的增资扩股部分,按增资扩股的额度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实效的州直党政部门和工作人员,视工作实绩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提出解决意见,经主任办公会议审核,由资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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